浙江教育两会观察:如何为职业教育发展“谋出路”?******
中新网杭州1月14日电 题:浙江教育两会观察:如何为职业教育发展“谋出路”?
记者 谢盼盼
职业教育,一直以来都存有误解:社会认可度低,上升通道受阻……在此间举行的浙江省两会上,多位浙江省政协委员为职业教育发展“支招”。
近年来,中央、省里和各市相继召开职业教育大会,出台了一系列支持职业教育快速发展的政策,职业教育的发展无疑迎来了“春天”。
然而,浙江省政协委员、九三学社金华市委主委,金华市副市长庄凌飞从工作调研中发现,还有一些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问题亟待破解。
其一表现为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生源抢夺激烈,更多生源流向普通高中;其二为职业教育统筹力度有待强化。中职教育与技工教育一体规划不够,市自为战、县自为战、校自为战的现象仍然存在,职教布局、专业设置顶层设计有待加强,专业重复建设造成较大浪费;其三为职业教育服务地方发展的水平有待提升,专业与产业匹配度、实训实操能力还有待加强;其四为高层次复合型技能人才培养途径有待进一步拓展。
他担心,受普职比控制放开、职业教育社会认可度不高等因素影响,职业教育的生源正在逐渐萎缩,技工院校赴外地招生的成效也不明显,今后一个时期很有可能造成中职学校和技工院校“无生可招”的局面。
民进浙江省委会常委、湖州市委会主委李红同样关注职业教育及人才培养。
李红认为,许多中高职院校的高学历教师,从校门走进校门,缺乏必要的操作技能和实践经验。同时技工院校师生比偏低,以2022年浙江省人社厅评出的10所省一流技师学院为例,平均师生比在1:18.7,与普通教育相差甚远。
今年,浙江对职业人才的培育可谓下了“大力气”。
据政府工作报告,2023年浙江将开展职业教育培训150万人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110万人次以上,新增技能人才40万人,其中高技能人才20万人;建成零工市场200个。
在此前提下,职业教育的发展应当如何“谋出路”?庄凌飞提议,要提升职业教育社会地位,加快凝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的社会共识;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提升产教融合水平;打造“浙江工匠”品牌,高规格举办浙江省技能大赛,加大优秀技能人才激励力度,营造尊重技能人才、重视技能人才的浓厚社会氛围。
此外,他还认为,要加强顶层设计,切实做好规划、政策、专业等统筹文章,形成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合力;聚力提升实操实训水平,提高职业教育竞争力和影响力,同时也要鼓励优秀的教师和学生到企业中去深造学习,在一线岗位提升技能水平。
李红建议,在满足当前产业发展所需人才的基础上,更加关注“未来工厂”所需要的产业工人,在规划未来产业时,同步规划“未来工人”培养计划,提前开展人才储备。与此同时,围绕专业发展要求,创新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可以对接世界技能大赛标准,完善评价策略和评价体系,培养对接世界前沿高技能人才。
诚然,国家的发展既需要顶尖科技人才,也离不开一代代工匠的辛勤付出;一流的科研成果,更需要一流的制造水平予以实现。重视职业教育的发展无疑是浙江打造创新高地的关键一环,也是推进扩中提低,夯实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